
公告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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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455
当事人: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经纬云”“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 66
号明星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 11 楼 1101-1104 室。
李博: 时任公司董事长。
高巨龙: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经纬云及相关违规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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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对外担保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ST 经纬云控股子公司江苏新世寰
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寰宇) 与江苏万融国
际港务有限公司为非关联方兆鑫(上海)矿业有限公司的对外
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担保累计金额达 8128.7383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42.76%。上述担保发生时,
公司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9 月 15 日, ST 经纬云补充披露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 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因前述担保, 2019 年 9 月 12 日,债权人之一向上海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兆鑫(上海)矿业有限公司、 新世寰宇、江
苏万融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等对借款本息合计 3928万元承担还款
义务及连带担保责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作
出裁定,认定江苏新世寰宇应对借款本息合计 3928 万元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上述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38.79%。上述仲裁发生时,ST 经纬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补充披露。
ST 经纬云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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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17))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和信息披露违规。
ST 经纬云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的行为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
则》( 2017)第四十八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博、时任董事会秘书
高巨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业务规则》 6.2 条、 6.3 条规定,我司作出如
下决定:
给予 ST 经纬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李博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高巨龙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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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经纬云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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