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30
公告编号:2023-035
证券代码:872689 证券简称:烨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河南烨达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 年 7
月 21 日已收到受理通知书,2023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案件号:(2023)豫民申 9507 号。公司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烨达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凤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传波
公告编号:2023-03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本案诉讼之前,被告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曾以侵权为由起诉原告烨达公司,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01 民终 8851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烨达公司在建厂位置用地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存在违规情况”,并最终驳回了被告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0 年 7 月,因被告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地下挖煤的高度
危险作业活动,导致原告烨达公司厂区地表沉降,建筑物、蓄水池、深井及地面出现大量裂缝,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经济损失。2020 年 8 月,经新密市人民政府委托,河南安之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烨达公司进行现状安全评估,报告结论显示烨达公司的房屋裂缝、地面塌陷等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与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地下挖掘活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期间,烨达公司对厂区建筑物、蓄水池等进行了加固和维修,截至起诉之日共花费 12.6 万元。
2022 年 3 月,原告烨达公司委托河南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搬迁
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显示:“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委托人的搬
迁损失评估值为 68259579.00 元”。为此,原告烨达公司支付评估费 52200.00 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地下挖掘行为造成了原告烨达公司的搬迁损失、加固和维修费用支出、搬迁损失评估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故烨达公司有权依法向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主张赔偿。(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搬迁损失 68259579 元,厂房加固、维修费 126000
元(暂计算至起诉日),搬迁损失评估费 52200 元,共计 68437779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到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案件号:
(2022)豫 0183 民初 9000 号之一。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上诉至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 28 日收到郑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公告编号:2023-035
维持原裁定,案件号:(2023)豫 01 民终 9397 号。公司 2023 年 7 月 20 日向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 年 7 月 21 日已收到受理通知书,2023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案件号:(2023)豫民申 9507 号。公司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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