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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26

关于对《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鱼股份、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主办券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及《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反馈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第二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第二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1.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章程纠纷解决条款未规定协商程序。请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14条要求完善公司章程纠纷解决机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完善后的章程条款内容补充核查公司章程纠纷解决条款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方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14条的规定,是否有效并具备可操作性,发表明确意见。

【券商回复】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14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司章程已就纠纷解决条款规定协商程序。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章程纠纷解决条款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方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14条的规定,上述条款有效并具备可操作性。

【律师回复】

《公司章程》中纠纷解决条款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方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14条的规定,相关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2.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子公司上海方行租赁房产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补充核查上述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履行消防验收程序还是备案程序,如应消防验收,则上述场所是否已经停止使用,是否存在消防处罚的风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及其有效性、可行性,并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事实依据与分析过程。请公司就上述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业务具体状况”

之“(六)公司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情况”之“4、消防安全”之“(3)子公司上海方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实验动物良种场西面的仓库消防验收或备案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3)子公司上海方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实验动物良种场西面的仓库消防验收或备案情况如下:

房产坐落 使用用途 房屋面积(平米) 消防备案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实验 仓储 2178.92 未消防验收或备案

动物良种场西面

上海方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实验动物良种场西面的仓库在报告期内仅用作仓储用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仓库属于应当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的单位范围。但由于该仓库所在的租赁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仓库未能申请消防验收。虽然子公司上海方行位于松江区的仓库未进行消防验收,但是子公司已根据消防安全相关要求为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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