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29
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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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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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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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反馈回复
反馈问题 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
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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