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29
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
主办券商
二○一八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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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所决定,特提示投资者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珍英、朱敏夫妇。其中,方珍英直接持有公司2,970,000股,
占公司股本24.75%,并通过鲨鱼新能源控制公司30.00%的表决权;朱敏直接持有公司
20.00%股权。此外,方珍英目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方珍英与朱敏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日常经营管理上均可施予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绝对控制地位对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公司决策偏离中小股东最佳利益目标的风险。
二、公司治理风险
股份公司早期阶段,公司治理尚未规范,尚未建立健全的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公司逐步完善股东及关联方资金拆借制度,为此,公司制定并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修改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新制度执行期尚短,公司管理层规范意识的提高以及整个公司合规程度的提升尚需一定时间,可能存在公司短期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风险。
三、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2015年5月28日,方珍英、鲨鱼新能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方珍英、鲨鱼新能源分别以持有公司的2,970,000股
和3,600,000股作为出质物,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所持有的对公司
在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授信额度为1500万的债权进行质押,上
述质押办理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借款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存在逾期还款的现象,但由于上述股权质押部分股份占公司股权的54.75%,占比较大,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导致股权质押被强制执行,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未来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的稳定性造成一定潜在风险。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该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届清偿期,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的ii
营运资金。
四、环保风险
公司于2017年4月因未对危险废物包装物设置识别标志及因斜管沉淀池维护暂停
使用而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未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而受到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并且在报告期内存在原有生产项目仅取得环评批复未取得环评竣工验收的情况,存在环保管理方面的瑕疵。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公司也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整改措施,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现有项目已合法合规运行,且金山区环境保护局也对公司进行了后督察执法检查,确认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已整改完毕,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积极进行三废治理等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治理,并有效地控制及预防了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但随着国家政策对环保的要求日益严格,公司若不能在环保方面加强管理,仍有可能出现不可预知的环保风险。
五、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 2015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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