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29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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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21-58785888 Fax:+8621-5878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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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3
正文......5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 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6
四、 股份公司的设立......8
五、 公司的独立性......11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8
八、 公司的业务......2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9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53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3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0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0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71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其变化......72
十六、 公司的税务......78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等情况......80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4
十九、 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87
二十、 结论性意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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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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