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运作规则及董事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
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首届董事会成员均为股东
代表董事,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建制更改或吸引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由公司股东会议经普通程序决议通过。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及要求,组织编制公司运营规划并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报股东会决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董事会需聘用一名董事会秘书,并可建立董事会
办公室及聘用相应助理、专员等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除公司章程第五章第 125 条规定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并给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给与评定;
(二)审议或制定公司年内经营计划及各部门工作计划;
(三)制定董事会改组方案及提名或提议解聘独立董事等事宜;
(四)决定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行权策略及具体意见,并决定对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委派代表;
(五)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满足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公司聘用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由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不能兼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在其他
公司担任职务的,应当向公司股东会如实披露兼职情况,兼职公司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
争的,不享有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是股东指定的代表人。董事不需
持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因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丧失任职资格或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利向公司股东会提案罢免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选举应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通过股东会进行。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未能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选举的,董事任期自动延长至选举结果公布之日。
第十条 董事在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中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未担任董事的董事候选人可以
保持候选人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股东举荐,每一公司股东均可举荐不超过 3 名的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在董事候选人中通过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它职务;
(五)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曾在表决时发表反对意见或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违反《公司法》第 149 条及公司章程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