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
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第四章五十八
条规定履行职权。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股东大会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选举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决定聘任公司首届独立董事及决定组建、改组董事会事宜;
(二)选举监事及决定组建、改组监事会事宜;
(三)制定、修改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四)对董事会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预算等重大调整、修改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五)审议监事会提交的公司运营治理的监督意见,并决定解决方案;
(六)根据市场、政策、法律、法规等客观环境变化,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七)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审议事项,或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进行审议的相关事项。
上述职权的行使均需通过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程序实现。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程
序、召集时间、召集条件等事由,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大会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召集并主持,且需要过半数发起
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
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主席负责会议通知、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自行负责会议的通知、筹备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不履行
会议召集责任或书面回复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履行会议召集责任或书面回复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董事会或监事会均应自接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的书面回复,并与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回复之日起 3 日内向全体股东发出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
第十条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不及时召开股东会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利
益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不经董事会、监事会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应提前 20 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向公司全体股
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通知中应载明本节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信息。各股东应自接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回复公司(会议召集人)是否参加会议或是否委派代表参加会议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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