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河北润涛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的资格与产生
公司监事除应当满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公司章程第114条、115条的忠实、勤勉义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为自然人,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是股东指派的代表人。监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职工代表的监事应在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选举产生。
公司首任监事会非职工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应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或由职工代表大会指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改选、撤换等提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在股东会召开前或监事会召开前,以提案方式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因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丧失任职资格、条件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案罢免监事职务。
每位股东可向公司股东会举荐两名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范围
监事会除公司章程第七章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发展计划、财务预算、治理方案以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提出建议及意见;
(二)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影响正常经营方案推进的事项有权要求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释;
(三)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及忠实、勤勉义务的遵守情况,对违反相关职责的有权予以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
(五)协助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情况;
(六)在必要时提起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
(七)就公司劳动关系稳定与安置等事项,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经股东会同意后刻制监事会专用印章,用于监事会履行职责,但该印章不得用于任何代表公司而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定期董事会或定期股东会召开前;
(六)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召开提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监事会主席应负责向全体监事发
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事由、议题内容及召开时间、地点等信息。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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