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872696 证券简称:绿友农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9 月 25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和《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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