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关于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90177号
致: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周子琦律师、张竟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并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已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鹏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共1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6,940,8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6.9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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