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703 证券简称:诚钢矿业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海诚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 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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