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
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
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八年一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并逐条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1、请公司更新2-1申报文件。
答复:
公司已对申报文件《2-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请公司补充论述公司是否符合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公司补充论述公司是否符合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1)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
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2、公司针对上述规定情形进行逐项展开,并结合财务指标分项进行论述:(1)公司是否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 是否满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否
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否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否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否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否
(2)公司是否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
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是否满足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否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否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否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否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否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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