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705 证券简称:锦桥电商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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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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