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12
证券代码:872705 证券简称:锦桥电商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新锦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公告编号:2020-012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方式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
(二)现金分配方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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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票分配方式: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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