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菁华生态: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707 证券简称:菁华生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岳阳峰岭菁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岳阳峰岭菁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岳阳峰岭菁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的工作,明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第四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经理,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
事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副经理的,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经理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十条 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资金投向、重大技改项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 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五) 研究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六) 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 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