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4 19:25:23 股吧网页版
信达律所关于巍特环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4


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北意字(2023)第 002-4 号
致: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1 年、2022 年、
2023 年、2024 年 1-6 月,信达律师对报告期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5

问题 4:业务披露准确性及风险揭示 ...... 5

第二部分 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8

问题 2:业务实质及与传统建筑工程企业的差异 ...... 8

问题 5:劳务分包大额增长的合理性 ...... 13

问题 11:其他问题...... 26

第三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3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