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2709 证券简称:巍特环境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和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包括《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务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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