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北意字(2023)第 002-6 号
致: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
2024 年、2025 年 1-6 月,信达律师对报告期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巍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