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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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全程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经查验,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前述通知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该通知送达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并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至 12 点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文泉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并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有合法召集
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
经查验并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泉主持,具有合法主持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并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均为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9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5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795%。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并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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