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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0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四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7年12月

关于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挂牌申请文件第四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瑞医药”或“公司”)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已会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条落实和回复,具体回复情况如下:

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补充披露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鉴于公司申报文件使用的财务数据已超过有效期,请补充

审计并更新相关申报文件,原则上加期更新的申报财务报表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对补充审计期间的事项补充尽职调查,并履行内控程序后更新各自推荐文件或专业报告。补充审计期间,我司对该申请中止审查,待更新完成后重启审查程序。

【回复】

鉴于公司申报文件使用的财务数据已超过有效期,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补充尽调。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1-9月、2016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17)第5829号)。律师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了《 关于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认为公司本次公开转让已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条件;本次挂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主办券商重新制作了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并撰写了《尽职调查报告》,最后形成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同意推荐上海慈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至此,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公司的补充尽职调查程序、内控程序和专业报告的编纂工作已全部完成,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本次更新后的申报材料和专业报告列表如下:

1-1 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

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报告

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比较表

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3-2 尽职调查报告

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

尽职调查工作表

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 内核会议记录

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 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

风险评估表

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

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

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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