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872716 证券简称:金彩影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
云民申 2261 号,公司因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 01 民终8666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再审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相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
公告编号:2024-02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4 月 12 日,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彩影业)
与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笛女影视)签订《电视剧<当你老了>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以下称:《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当你老了》,制作费预算 4,000 万元,其中金彩影业投入 900 万元,
占预算的 22.5%。2019 年 12 月 27 日,金彩影业与笛女影视签订《电视剧<当你
老了>联合投资摄制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金彩影业追加投入款项 1,332 万元。《联合摄制合同》第 2.2 条明确约定,金彩影业享有优先回款权1,035 万元,由乙方笛女影视在约定期限届满时(12 个月内)向金彩影业支付。《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金彩影业对追加投入的款项 1,332 万元享有1,531.8 万元的优先回款权,并由笛女影视在金彩影业投入款项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金彩影业支付;《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如项目收益不足以覆盖甲方金彩影业优先回款权益金额,则乙方笛女影视负责在期限内补足;第八条约定补充协议未涉事宜,双方按《联合摄制合同》约定执行。《联合摄制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金彩影业按约向笛女影视支付投入款共计 2,232 万元,笛女影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金彩影业支付优先回款 2,566.8 万元,且经金彩影业多次催告未果。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80%的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系电视剧《当你老了》的制作单位,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笛女影视 100%的股份。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当你老了》优先回款 2,566.8 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被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
公告编号:2024-029
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 01 民终 8667 号民事判决
书,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情况:
1、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优先回款 2,566.8 万元诉讼请求;
2、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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