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872716 证券简称:金彩影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
云民申 2260 号,公司因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 01 民终8666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相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
公告编号:2024-02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15 日,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彩影业)
与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笛女影视)签订《电视剧<铁家伙>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以下称:《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铁家伙》,制作费预算 3,500 万元,其中甲方金彩影业投入 900 万元,占预算的 25.7%。《联合摄制合同》第 2.2 条明确约定乙方笛女影视承诺金彩影业享有优先回款权 1,026 万元,由笛女影视在约定期限届满时(12 个月内)向金彩影业支付。《联合摄制合同》签订后,金彩影业按约向笛女影视支付投入款 900 万元,笛女影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金彩影业支付优先回款 1,026 万元,且经金彩影业多次催告未果。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80%的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系电视剧《铁家伙》的制作单位,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笛女影视 100%的股份。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铁家伙》优先回款 1,026 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被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 01 民终 8666 号民事判决
书,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8
一审判决情况:
1、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向原告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优先回款 1,026 万元;
2、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向原告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3.78 万元;
3、驳回原告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6 万元由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二审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3360 元,由上诉人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再审审查案号为(2024)云民申 2260 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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