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2717 证券简称:活力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活力达生物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活力达生物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活力达生物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北京活力达生物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
下简称“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谨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挂牌时,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2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于披露前将
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而且不得早于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转系统信息披露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网站、报刊及其他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合理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报董事会或董事长的,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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