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2720 证券简称:ST 赫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成都赫尔墨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赫尔墨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赫尔墨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成都赫尔墨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
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公司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和召集会议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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