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2726 证券简称:中机试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8 日,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第 9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和《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规范。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股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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