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2726 证券简称:中机试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8 日,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
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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