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2726 证券简称:中机试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之规定,本人作为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及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检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试验装备研发及生产建设项目。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设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该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