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6
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70439529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 188 号。邮编 325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6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理念,利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拓市场,把公司建设成为组织管理科学化、生产运作精细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新材料技术研发;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
仪表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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