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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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沪锦非(证)字第【311】号
致: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上海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雷霆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就本
次挂牌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
法律意见书”),2017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雷
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股转系统
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特殊问题之 1
反馈意见:1.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多项处罚。(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每项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表专业意见,并针对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专业意见。(2)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的宣传及营销手段,并说明是否存在不当宣传、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3)据公司说明书,公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首购客户进行培育,努力将收购客户转化为复购客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电话、微信的内容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核查公司宣传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是否存在通过微信销售商品并收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一)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报告期内,集团公司中除康魄商贸外,其他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关于康魄
商贸受到的行政处罚,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十九、雷霆科技的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之“(一)1、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十三中详细披露,进一步分析如下。
1、 2015 年 5 月 27 日,康魄商贸因价格违法受罚
2015 年 5 月 26 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康魄商贸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2015 年 7 月 27 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康魄商贸出具了《行政处罚
决定书》(浦市监案处字〔2015〕第 150201552501 号)。因康魄商贸涉嫌利
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康魄商贸在天猫 Lumi 旗舰店上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商品 Lumi 中秋健康美
肌超值特惠套在“天猫中秋月”促销活动期间(促销活动时间自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 2014 年 9 月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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