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738 证券简称:雷霆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262,029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 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2)个月内召开,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5.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5.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5.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5.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6.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6.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10 修改公司章程;
6.11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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