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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5:37:47 股吧网页版
雷霆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2738 证券简称:雷霆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262,029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 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3.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3.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3 提供财务资助;

3.4 提供担保;
3.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3.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3.8 债权、债务重组;
3.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3.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3.11 签订许可协议;
3.12 放弃权利;
3.13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14 销售产品、商品;
3.15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3.16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3.17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3.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19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5.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2 由本条第 5.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3 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6.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6.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3 本制度第五条中第 5.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4 本条第 6.1 项、第 6.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12)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情况外,任何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五十万(500,000)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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