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公告编号:2020-020
证券代码:872738 证券简称:雷霆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262,029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雷
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下列担
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
公告编号:2020-020
提供担保。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
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8.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8.3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8.4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8.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8.1 项、第 8.2项和第 8.3 项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九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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