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742 证券简称:万司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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