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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22:38:21 股吧网页版
宏宇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72753 证券简称:宏宇环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和《苏 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 牌公司,或者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 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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