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72753 证券简称:宏宇环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
项目投资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
(一)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由董事长负责审批。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六条 专家对项目持否定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否定意见进行讨论。该项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会讨论该项目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者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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