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2753 证券简称:宏宇环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 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
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
公告编号:2025-031
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事项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涉及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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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
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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