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72753 证券简称:宏宇环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九)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 100 万以上不满 500 万元的融资类交易事
项,包括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该等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授信、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十)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责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1)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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