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1 23:26:56 股吧网页版
宏宇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72753 证券简称:宏宇环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规定的方式。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 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行为按
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挂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
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超过半数通过。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
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
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超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满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