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768 证券简称:三木水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并至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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