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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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罗嘉熙律师、彭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见证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28,9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序 议案 同意(股) 反对(股)弃权(股)回避(股)
号
1. 《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28,950,000股,0股,占 0股,占 0股,占0.00%
告》的议案 占100.00% 0.00% 0.00%
2. 《 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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