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1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72770 证券简称:ST 博恩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华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亚军(重庆延源律师事务所)、王小娟(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洪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裴娇丹(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5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编号为
5142ht2017,以下简称“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海航集团企业电商平台一期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于 2017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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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交付被告,开展试运行;在原告完成了全部功能开发及源代码、使用权利凭证等内容后,于 2018 年 1 月交付并上线投入使用。期间,系统一直运行稳定。然,被告自支付了首付款及小部分初验款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拖欠原告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 193 万元(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逾期且拒绝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原告权益,只能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曾用名: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软件开发合同》剩余价款人民币 193 万元(大写:壹佰玖拾叁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 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
作出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 96 民初 414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193 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 万元。
案件受理费 23840 元,由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判决执行事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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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公司追回应收账款后能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 96 民初 414 号)》
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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