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9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北塔1502室
电话:028-85293955 传真:028-85293885
网址:http://www.jklawyers.cn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5
一、释义......5
二、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7
第二部分 正文......8
一、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8
二、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9
三、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4
五、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6
六、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6
七、公司的独立性......34
八、公司的业务......36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9
十、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5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8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60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1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2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64
十七、公司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65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66
十九、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4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75
二十一、结论意见......80
第三部分 结尾...... 81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和签字盖章......81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数量......81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17年11月1日实施)等有关规定,为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挂牌批准和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设立及其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公司的税务、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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