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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17

关于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成都隆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2015年、2016年、2017年1-

7月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100%、98.22%、100%。请公司

补充披露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客户依赖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以及未来改善措施,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2016年、2015 年盈利,均未提取盈余公积。请

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公司未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2)分析公司各期应当计提的盈余公积情况,以及对报表的影响。

3、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对股东分配498.87万元、

412.3万元,并且2016年自然人股东韩树全以货币形式向本

公司增加投资200.00万元,成为公司新股东。请公司补充说

明并披露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对象、支付政策及依据、股利分配基准日,是否履行了公司治理相关程序。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股利分配前是否合理提取盈余公积,是否存在超额分配股利情形,对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发表意见。

4、公司2016年货币资金从2015年30,873,940.94元减

少到1,264,077.52元,减少幅度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货币

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2016年发出商品金额较大,金额为3,048,057.34

元。请公司:(1)结合销售模式补充披露公司发出商品情况、金额较大的原因以及其内控管理制度;(2)补充披露存货的主要构成及库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对公司发出商品内控制度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确认原则是否得到一贯执行,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利用延期结转存货少计成本的情形,对收入、成本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3)核查公司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是否合理谨慎,并发表意见;(4)补充核查公司存货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并对存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说明相关核查程序。

6、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7、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8、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9、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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