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2024)法意字第 633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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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宁雪伶、梁家齐出席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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