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2774 证券简称:威沃敦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及及《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一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
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二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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