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2774 证券简称:威沃敦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 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融资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非关联交易事项,但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支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股东提供担保;
3.审议批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上述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规则所指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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