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2774 证券简称:威沃敦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威沃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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