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21
公告编号:2020-096
证券代码:872777 证券简称:强耐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被告(反诉原告)泰安杰普石膏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盖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等行为构成违约,
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l 、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反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191.8 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200 万元。2 、本案反诉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盖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煜烜、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泰安杰普石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辛玉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 10 日和 2018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年产 20
公告编号:2020-096
万吨建筑石膏粉项目生产线成套设备订购合同》和《年产 2 万吨超高强石膏粉项目生产线成套设备订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以 1918 万元的总价购买被告石膏粉生产线设备两套,被告同时应当为原告安装调试,并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达到约定产量;若合同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被告不能将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使产线系统依约产出石膏粉的,则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设备总价 0.01%向原告赔偿;如实际产量低于设计产量 80%的,则视为设备不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总额赔偿原告损失,且所有设备仍归原告所有。
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累计向被告支付货款达 17362000 元,但被告所提
供的设备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截止到 2020 年 8 月 11 日,年产 20 万吨
建筑石膏粉项目生产线已逾期达标 400 余天,而年产 2 万吨超高强石膏粉项目生产线至今仍不能正产投产,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讼至马村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8150986 元;
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向被告所购买设备归原告所有;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0 年 9 月 9 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上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书,2020 年 9 月 25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
3.被告于2020年10月7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反诉并申请财产保
全,2020 年 10 月 26 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原告银行存款 391800 元
或等值财产。
4.2020 年 12 月 17 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 0804
民初941-3号裁定河南盖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建行马村支行冻结的账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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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泰安杰普石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数额 3918000 元,解除对河南盖森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科技支行、修武农商行营业部账号存款的查封冻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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