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6
证券代码:872777 证券简称:强耐新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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